《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林子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李买了一部相机,价格为5000元人民币。由于小李马上就要出差,就委托朋友小张保管。小张的朋友小朱来访,无意中看到该相机,非常喜欢。小张于是以4900元卖给小朱。小李回来后发现此事,即向小朱追讨,小朱辩称自己不知道该相机是小李的;小张亦愿意向小李作出赔偿,但小李不想要金钱赔偿,一心一意要拿回相机。此种情形,小朱是否应该返还相机?
林子俊表示,小李只能向小张索要赔偿,不能向小朱要求返还相机。本案所涉及的是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在本案中,小张受小李之托保管相机,负有保管义务,但小李并未授权小张处置相机,所以小张是无权处分人;而第三人小朱在与小张进行交易时,其并不知道相机是小李所有,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小朱系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小朱已因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小张无权要求小朱返还相机,只能依法追究无权处分人小张的责任。(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