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公司并没对周雅芬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说明。而在试用期满后第三天,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此时已不能以该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周雅芬可要求赔偿,从入职第31天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从事平面设计的周雅芬与某广告设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10月16日至11月15日为试用期。11月10日,设计部经理交给周雅芬一项画册设计业务,要求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周雅芬加班加点完成了此项工作。
11月17日,客户认为周雅芬设计的十多页画册中有一半的设计不理想。次日,设计部经理通知周雅芬,认为她的设计水平达不到公司对设计师录用条件中规定的标准,以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了她。“已超过试用期,公司有权解除我吗?”周雅芬随后向本报咨询。
“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
解聘员工有期限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田中华对此案分析后表示: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
在试用期内,公司并没对周雅芬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说明。而在试用期满后第三天,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此时已不能以该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周雅芬可要求赔偿,从入职第31天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沈阳晚报记者/苏慧婷 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