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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二奶”买房,妻子能否讨回?

2015-01-21 09:01    信息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二奶”购买房屋、车辆的,该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包二奶”、“包养情人”现象屡见不鲜,很多男人为了维持情人关系的存续,经常为二奶、情人购买车辆、房屋。当妻子发现丈夫擅自为“二奶”购买车辆、房屋后,能否要求“二奶”返还财产?

 

  对此,越秀法院法官赵璐璐表示,丈夫擅自为“二奶”、情人购买房屋、车辆,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此项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二奶”购买房屋、车辆的,该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费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房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但第三者明知受赠的房屋是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的,不属于善意取得。所以妻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奶”返还购房款。

 

  赵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在妻子起诉要求“二奶”返还财产的诉讼过程中,要注意证据材料的搜集与提供,包括赠与房产、车辆的事实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方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杨婷)(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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