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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再就业,一概不是“劳动关系”?

2015-02-03 09:07    山东工人报

《劳动合同法》第44条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60岁的牛大爷退休时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仅10年,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退休金待遇。为此,牛大爷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并与某学院签订了用工协议。干了4年之后,该学院精简后勤临时工,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用工协议。在与学院结算工资时,牛大爷提出学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学院声称,牛大爷应聘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4条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牛大爷在接受学院聘用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未满15年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当然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劳动者应有的待遇。(山东工人报记者/杨学友)(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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