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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随意开除 怎么维权?

2015-03-23 08:58    信息时报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今日嘉宾

  

  汪惠霞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读者阿强来信说,“我们是一个汽车维修中心的普通员工,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换了2个名称,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每个月工资随意调整,每天从早上8点工作到晚上7点,中间吃饭也要上班,基本工资只有1600元,而且公司每个月都会毫无理由开除员工,不但没按口头承诺给工资还巧立名目克扣工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汪惠霞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阿强反映的情况,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汪惠霞律师认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此外,由于用人单位有不支付加班费、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因此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与加班费的差额部分,并加付赔偿金。

 

  汪惠霞律师建议,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请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作出仲裁裁决。若不服仲裁裁决,请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 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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