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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有法律效力吗?

2015-04-01 08:50    松花江网

在银行办理业务不是“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吗?如果由于银行的失误我多得了钱,还需要还给银行吗?近日,发生在郑州的一起银行与储户间的纠纷,让银行和储户双方离柜后是否该对钱款负责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3月31日,记者就此咨询了吉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忠华。曹中华表示,如果在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储户和银行双方其中由于对方失误,多得钱的一方就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归还。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银行办理业务不是“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吗?如果由于银行的失误我多得了钱,还需要还给银行吗?近日,发生在郑州的一起银行与储户间的纠纷,让银行和储户双方离柜后是否该对钱款负责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3月31日,记者就此咨询了吉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忠华。曹中华表示,如果在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储户和银行双方其中由于对方失误,多得钱的一方就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归还。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近日,郑州市民王女士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少交了1万元——花6万元买了7万元的理财产品,而王女士事后却不肯上交多余的1万元。今年1月7日,银行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女士返还其错存的1万元现金,并在法庭上播放了作为重要证据的监控录像。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王女士返还银行1万元。

 

  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在生活中,捡到钱包却拒绝归还给失主,也属于不当得利。

 

  在郑州这个案例中,王女士没有针对银行而为的违法行为,但却因为银行员工的疏忽、过错,让银行遭受到了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由此,王女士成了债务人,银行成了债权人,王女士需要将1万元钱返还给银行。

 

  难道“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没有法律效力吗?曹中华说,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银行还是储户哪一方成为受益人,不管离柜与否,对方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到银行办理业务还要当面点清钱款为好。(江城晚报记者/王超 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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