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傅显扬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读者Springna来信说, 她有一个朋友是残疾人,将自己残疾证挂靠到一家公司,应该有三四年了,合同今年1月份到期,那家公司就不跟他继续了,他还有两年就要退休了。现在问题是他想续签,那家公司不肯怎么办,还有两年就退休再去其他公司挂靠很难的。
傅显扬律师解答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个42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位读者的朋友具体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有权选择不再续签合同,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 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