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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抢劫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入户抢劫等依法从重处罚

2016-01-20 14:25    央广网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据《刑法》规定,“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均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如何适用法律?“抢劫数额巨大”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进行规范。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据《刑法》规定,“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均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如何适用法律?“抢劫数额巨大”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进行规范。

  “入户抢劫”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刑罚的情节,《意见》提出,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最高法刑四庭审判长陆建红分析:

  陆建红说,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生活中,有一些居家经营的小卖店,小饭馆被抢劫,是不是属于“入户抢劫”呢?

  陆建红认为,《意见》提出,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出门在外,人们最担心遇到所谓的“车匪路霸”,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意见》明确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均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车。

  陆建红说,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 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依据《意见》,在处于运营状态的、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 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对于抢劫犯罪来讲,“数额”无疑是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抢劫数额巨大”往往对应较高的刑罚。如何认定“抢劫数额巨大”?

  陆建红介绍,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 抢劫数额。

  《意见》还明确,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 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

  陆建红说,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 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 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编辑/杨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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