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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买手机 448元利息起纠纷

2019-01-11 08:53    松花江网

  松花江网讯

  零首付分期购买手机,原本以为按月还完全部手机款就可以,没想到,累计付款钱数超出手机款448元,细问,才知道这笔钱是利息款。市民刘先生觉得不合理,一气之下,将该手机店投诉到工商部门。近日,记者获悉,经过龙潭工商分局湘潭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刘先生收到了退还的利息款。

  据刘先生讲,2017年9月,他听说每月只付100多元钱,分期付款就能购买手机,于是在一家手机连锁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部价值1499元的手机。

  商家当时向刘先生承诺零首付,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给与该手机连锁店合作的某小额贷款公司177元钱,支付12期即可。随后,刘先生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但当时该手机连锁店和该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均未告知刘先生累计的还款数额是多少。

  此后,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还款,当还完第11期的时候,一算账,才发现累计付款1947元钱,多支付448元钱,已超出当时购机款了。刘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回多支付的448元钱,遭到拒绝。无奈,他来到龙潭工商分局湘潭工商所求助。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迅速调查,情况属实。该手机连锁店和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多收的448元钱是利息款。

  据执法人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刘先生分期付款时,商家有义务告知刘先生分期付款会产生利息,最后还款总额必将大于购机款,并告知刘先生累计还款总额是多少,应该在刘先生完全知情的前提下明明白白消费。

  而此前,刘先生以为贷款购机没有利息,也就没问,该手机连锁店也没提及利息一说,因此该店存在未履行明确告知的过错。因该手机连锁店与小额贷款公司是合作的关系,刘先生已经将11期的款项都支付给了小额贷款公司,所以该小额贷款公司当即决定将多出购机款的448元钱,退还给刘先生。

  龙潭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提醒市民,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时,一定会产生贷款利息,要计算好最后商品的总价,与购买该商品时的成交价进行比对,对于贷款产生的利息衡量一下自己能否接受,考虑周全审慎决定;二是对于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内容并做到心中有数,以规避消费纠纷的发生。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丛玉杰     松花江网编辑/徐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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