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民生 民生新闻

饭店黄了 储值卡余额作废?

2019-03-21 07:52    松花江网

  近日,家住昌邑区的刘先生投诉到昌邑工商分局解放路所(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分支机构,下同)。2018年初,他在某饭店花了1000元办理一张储值卡,由于到外地出差一直未消费,卡中还剩600余元,当他再次来到饭店就餐时被告知原来的饭店黄了,老板不知去向,新店拒绝为他提供任何信息,无奈之下他只好到工商所请求帮助维权。

  原业主出兑时

  应处理好相应的遗留问题

  解放路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同时进行调解。据新业主讲,他与原业主没有任何关系,原业主在出兑之前也张贴过通知,并出示了出兑协议,协议中明确标注原业主的债权债务与新业主没有关联,经核实原来的饭店已办理了注销登记,原业主留存的电话已成了空号。

  解放路所工作人员主张依据“消法”相关法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刘先生因在外地未看到也未接到通知,原业主存在没有满足消费者上述权利的过错。

  多方联系

  原店主同意退回卡内所剩余额

  解放路所工作人员对之前受理过的投诉进行梳理,找到了之前饭店经理的电话,经理解释说老板不干了,委托他处理善后事宜,自己也张贴过通知,卡中余额需在月底前用完逾期作废。

  解放路所工作人员主张依据“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即便原业主张贴了通知声明限定合同期限提前终止合同,只能说明终止期限己满,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可以解除,并不代表卡中余额作废,经调解原饭店经理表示现在又开了新店,如果该先生愿意可以继续消费,如果不愿意可以为他退回卡中余额,最终由该店为消费者退回卡中余额600元。

  商家失信有惩戒

  消费者储值擦亮眼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个别商家缺乏诚信经营理念,办理预付卡后,要么“跑路”人间蒸发,留存的电话或者无法接通、空号,或者拒绝接听。要么因经营效益不好等原因,开业不久就出兑,对之前办理的预付卡不处理或不完全处理,有的根本不通知,有的即使张贴通知也不管消费者是否看到,通常抱着侥幸的心理,消费者找到了就处理,找不到就不做处理,有个别消费者嫌麻烦选择了放弃。

  为此解放路工商所提醒广大商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购买飞机票、高铁动车票等。

  同时,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慎重办理预付卡,在办理之前详细了解商家的登记注册信息及诚信度,谨记卡中标注的期限只是一种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但并不等同于说卡中的余额随之作废,可以要求商家退回卡中余额,如果商家拒绝退卡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孙凯 通讯员/杜杰/郭凤武    松花江网编辑/徐涛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陈律师(法律顾问)0432-62099222

武文斌(版权合作)0432-62523496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