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现将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调整案件管辖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指定管辖案件范围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吉林市各区(具体包括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以吉林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上述一审案件的上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应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指定管辖案件类型
(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二)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供用电合同纠纷;
9.供用水合同纠纷;
10.供用气合同纠纷;
1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三)行政诉讼案件
1.市直各行政机关具体指:单位名称为吉林市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包括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各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单位名称为吉林市各辖区(县级市)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2.以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既包括直接以市直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也包括市直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一并作被告的案件。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2019年4月1日起,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
(二)2019年4月1日起,吉林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2019年4月1日前,针对指定管辖案件吉林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仍由已立案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对一审案件不服,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
(三)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原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特此公告。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3月21日
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1.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215号(原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
立案接待电话:15688902577
2.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117号
立案接待电话:0431-8855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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