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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让多方感动的改判

2019-03-26 08:41    松花江网

  一场因夫妻离婚纠纷引起的放火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二审当庭改判为缓刑。这一改判结果,挽救了一个濒临绝望的家庭。整个庭审过程,令在场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旁听人员无不动容。

  3月25日,在收到正式的二审判决书后,当事人给律师修保打来电话,表示要制作锦旗,感谢所有为此案改判付出的人。

  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

  妻子要离婚引发放火案

  事情还要从2017年1月11日说起。在磐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内,年轻女子张某要离婚,被29岁的丈夫赵某叫到楼梯拐角处,追问有无挽回余地。张某执意离婚,赵某想吓唬一下女方,就将绿茶和汽油混合物淋到妻子张某身上点燃,导致对方头发着火,被围观者扑灭。后来,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12月11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和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这一正常判决,却引起当事人家庭的激烈反弹。原来,赵某家境十分特殊:父亲是农民,长期卧病在床没有生活能力。妻子张某没有工作。孩子案发时刚刚3岁。赵某是家中唯一上班赚钱的顶梁柱,并且是一家矿业企业的技术能手,而且老板也出于关爱愿意让他继续工作。赵某一旦入狱服刑,整个家庭将失去经济来源,陷入绝境。就连被害人张某也后悔了,决定不离婚了。她认为本案是夫妻家庭纠纷引发,丈夫为吓唬她不离婚而向她身上泼洒汽油混合物,也没造成严重后果,坚决请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后双方好好过日子。

  于是,案件进入上诉程序。

  当事人家庭成员也多方奔走,情绪激动。

  法律建议函感动检察官

  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接到此案后,引起被百姓誉为“平民大律师”的修保的关注。

  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是由吉林市律师协会创办并由修保会长个人出资于2011年4月19日成立的,是全国首家专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帮助的公益法律志愿服务组织。

  考虑当事人家庭困难状况,修保律师决定免费代理申诉此案,进行公益辩护。受理此案后,修保专程赶到磐石市看守所会见了赵某,倾听了他的上诉请求,并向赵某普法,让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反思。接着他又查看了案发现场情况,并调取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回来与服务中心的律师们反复研究,综合考虑社会和谐稳定、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等诸多因素,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法律建议函,建议改判缓刑。

  受理申诉的检察官张强了解情况后,对修保说,从法律认定上讲,此案可以改判也可以不改判。但接到法律建议函后,他被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公益申诉挽救一个家庭的行动打动了。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角度,他向院领导汇报,如果被害人坚持不追究被告责任的话,可以改判。检察院领导接到汇报研究后,出庭检察官邱三楚、李永会采纳了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的建议。

  当庭改判缓刑感动律师

  3月5日,学雷锋日。当天,此案二审开庭。

  这个日子让律师修保非常感慨:作为“全国百名学雷锋最美志愿者”,他当天要当一回公益辩护的雷锋。当日早6点,修保顶着能见度极低的大雾,驱车赶往磐石,为被告人赵某出庭义务辩护。

  现场,女审判长付瑶的一个举动让人感动。她请求律师回避,把被害人领到一个屋里,让她脱下衣服,付瑶从脑袋到身上一点点细心验伤,看放火到底给对方是否留下伤害。她和法官杨伟华、周明鑫详细询问了被害人是否真心谅解被告人赵某。这种严谨求证而又尊重当事人隐私的举动,深深打动了现场的人。

  当庭宣判时刻到了,所有人都静静聆听。

  “经查,被告的放火行为系为挽救婚姻做出的过激行为,其犯罪属初犯、偶犯,被害人真心对其谅解,其行为在财产和人身方面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影响,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认为辩护意见、被害人陈述及检察院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予以改判。”“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这一刻,赵某夫妻和在场的亲属都流下了泪水。

  此时,坐在下面的修保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他律师从业超过30年,当庭改判的案件从来没经历过。他站起来深深地鞠了一躬,感谢检察官、法官挽救了一个家庭。

  庭审结束后,修保律师来不及吃饭,马上赶回吉林市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的学雷锋座谈会现场。会上,修保发言时讲述了上午的庭审,感动地说:“在这个学雷锋日子里,让我真正感受到了现代法官、检察官的雷锋精神。”

  目前,赵某已被释放回家,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

  法治精神的守护者

  文连元

  立法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具体的案件本身却是相互矛盾的悖论。

  磐石放火烧妻案正是这样一个矛盾体。单纯从法条上讲,一审判决被告实体刑无可指摘。但是,从法治精神的本质来考虑,法律是保护人的,不能因为惩治了一个人,反而伤害了一群人。一个支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顶梁柱入狱了,他长期卧床的父亲谁来照顾?他没有工作的妻子如何生活?他年幼的孩子是否有未来?这些,正是法律判决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

  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法律,不能解决了一个社会矛盾,引发出一连串新的社会矛盾。法律,应该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者,而不是制造者。法律,应该是社会的稳压器,而不是社会矛盾的激化剂。法律,应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推进器,而不是社会风气恶化的助长剂。

  近年来有许多案件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于欢“辱母杀人案”的改判告诉我们:法律是保护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文化的,不会让我们在母亲受到严重污辱时还束手无策;福州市民赵宇帮助一位正在被侵害的女士脱离危险时打伤歹徒被关进看守所,后被重新认定为见义勇为无罪释放的案例告诉我们:这个社会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涞源反杀案”中一家三口杀死入室行凶者被刑拘,后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告诉我们:这个社会鼓励大家面对邪恶奋起反抗,法律保护那些与犯罪分子斗争的人。这些案例的法律重新认定,之所以得到公众的支持,在于综合考虑了法律的社会效果,让法律成了中华传统美德的守护者,社会风气好转的推动者,社会正能量的弘扬者。

  磐石放火烧妻案的改判正是这样,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充分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内涵,在被告不会危害社会的前提下,通过改判缓刑挽救了一个家庭,也消解了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次改判告诉我们:法律是保护家庭伦理的,有助于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家庭和睦。

  从这种意义上说,这次改判,是法治精神的胜利。而本案司法人员和律师,正是法治精神的守护者。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文连元    松花江网编辑/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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