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民生 民生新闻

我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生态环境将被追赔

2019-09-11 09:24    松花江网

  松花江网讯

  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方案》将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林地、湿地、耕地等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黑土地和自然湿地、林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在明确赔偿范围上,《方案》提出,主要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方案》明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市政府是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负责代表市政府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细化赔偿范围,明确赔偿权利人和代理主张权利的部门及赔偿工作程序,开展案例实践。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安丰武)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陈律师(法律顾问)0432-62099222

武文斌(版权合作)0432-62523496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