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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解读转供电收费相关政策

2020-09-30 15:12    松花江网

  2018-2019年,我市先后六次落实国家和省电价惠企政策,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共计0.1477元/千瓦时;今年2月1日起至年底,再次贯彻落实非高耗能工商业用户电费减免5%的政策红利。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降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切实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和吉林供电公司专门下发通知,开展“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强化行为监管”工作,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现将近期人们关注度较高的政策性问题明确如下:

  一、什么是转供电和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在未违反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情况下,利用其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

  二、转供电主体对居民终端用户如何收电费?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157号)要求,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具体为:第一档为年用电量2040度以内(月用电量170度以内),电价为每度0.525元;第二档为年用电2041-3120度之间的电量(月用电量171-260度之间电量),电价为每度0.575元;第三档为年用电量3121度(月用电量261度)及以上,电价为每度0.825元。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按居民合表价格0.5424元/千瓦时收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三、转供电主体对工商业终端用户按什么标准收费?

  转供电主体对工商业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1.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按照如下电费结算方式收取:

  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目录电价+峰谷电价差额)×(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95%(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电费5%政策)。

  目录电价按我省公布的现行目录电价执行;峰谷电价差额按转供电主体每月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每度购电价格-终端用户目录电价计取;线损是指转供电过程中由于线路传输产生损耗,导致转供电主体售电量小于购电量而造成的损失;线损率是指售电量与购电量的比值,其公式为:(购电量-售电量)/购电量×100%,线损率由转供电主体根据每月线损情况进行据实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平均每度购电价格=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

  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除峰谷电价差额和线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与电量相挂钩其他费用。

  四、对终端用户采用预购卡的如何收费?

  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

  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五、公共部分用电如何分摊?

  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量挂钩捆绑收取。

  六、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电费应如何公示?

  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结算电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七、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上述政策如何处理?

  转供电终端用户发现转供电主体违规收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热线为“12315”)。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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