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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退费有新规

2020-10-19 09:32    松花江网

  今年新修订的《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对供热质量、居民用热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供热期临近,市住建局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今年居民出现供热问题时的解决办法以及对居民用热的具体要求。

  新条例中对用户家中测温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退费标准。

  新条例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低于18℃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24小时)内,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现场免费测温,详细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记录应一式二份,需测温人员和居民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供热经营企业一次测温的时间为连续三天,三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居民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经双方确认温度不达标,即视为当月供热不达标。

  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为:实际检测温度为17.9℃-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15.9℃-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13.9℃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供热期结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两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热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热用户。

  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测温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测温、不按时退费的,予以纠正,并按照《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住建局供热办提醒市民要合理用热。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改变热用途或者擅自扩大用热面积,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等行为,将由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璩竹林  松花江网编辑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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