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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节假期7天都加班可获1031.73元加班费

2014-01-28 06:21    东亚经贸新闻

根据有关规定,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应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两种。其中,大年初一到初三(1月31日-2月2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资料图

 

  今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2014年春节假期安排如下: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应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两种。其中,大年初一到初三(1月31日-2月2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初四到初七(2月3日-2月6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休息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另外,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定额任务的计件单价3倍、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不付加班费可投诉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的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节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目前,吉林省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

 

  如果按照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计算,那么3天加班工资为:1320÷21.75×300%×3=546.21元;休息日4天加班工资为:1320÷21.75×200%×4=485.52元。如果市民在春节期间都加班,且未能享受补休,那么至少可得到加班费1031.73元。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记者/毕成功 编辑/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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