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民生 消费警示栏

报名培训机构 认清性质再付费

2020-07-20 14:10    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发出2020年第三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事先认清各类培训机构性质再签约付费。据悉,截至6月30日,海宁市消保委接到各类有关幼托班、兴趣班、培训班的投诉22起,大部分涉及疫情原因停课而要求退还费用的合同类纠纷。其中调解成功9起,调解未成功4起,尚处调解中5起,不属于消费纠纷4起,对于调解未成及不属消费类的投诉,消保委建议当事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了解经营者相关证照与资质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部分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不属于营利性活动,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取得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许可证即可开展活动,该类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消费的范畴。

  海宁市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消费前,可以查看相应证照,如果有营业执照的,属于消费类经营活动,产生纠纷,可以向消保委反映,要求进行调解。如果没有营业执照,但有教育局、民政局发放各类许可证的,建议可以先向上述发证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要求经营者签订消费合同。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二条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该类消费行为,一般都是消费者先支付费用,后接受服务,金额从几百元至数万元不等,如果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纠纷的,消费者会陷入投诉对象不明或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等困境。

  海宁市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确认经营者主体信息后,签订书面合同并细看条款,遇到不愿签订合同的经营者或者明显感到合同条款不利于消费者时,可以提出修改或者货比三家,另行选择;以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费用的,要求经营者出具盖有与证照名称一致公章的收据,最好是发票,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费用。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类消费行为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同时支付费用的是家长,接受服务的是未成年人,家长无法亲身感受与体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成年人也不会、不懂、不知道如何表达,支付费用与接受服务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

  海宁市消保委建议消费者事先可以与经营者进行详细沟通交流,对于一些经营者宣称可以达到的某种成绩(即达不到效果可退款的对赌协议)或者承诺提供外教、高师资力量授课等吸引消费者的,应该以书面方式进行详细约定,并写明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最大限度让自己所支付的费用得到相应的效果。

  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信息。国家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与政策,对该类行业(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其中《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大部分消费类纠纷的核心焦点就是费用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该意见所规定的收取费用不超过3个月执行,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纠纷,但可以降低纠纷标的额,标的额越低,纠纷程度也会相应减轻,便于协商解决。

  海宁市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多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这些都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同时作为经营者更要学法遵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松花江网编辑 宋丹)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陈律师(法律顾问)0432-62099222

武文斌(版权合作)0432-62523496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