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民生 消费警示栏

一批民生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3-04-23 19:28    中国吉林网

  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和“雷霆2023”综合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日前,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查处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对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网店销售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海参黄精虫草雄花片、三鞭牡蛎片、果蔬酵素压片糖果等产品中出现“助力男人、房事急用、减大肚子、速减70斤、三天瘦5斤、畅食无罪”等用语,对产品功能、使用效果等进行宣传。经查,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无法提供所销售产品宣称的功效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此前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查处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酒超市经营商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销的4瓶“舍得”酒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经“舍得”注册商标持有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其为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船营分局查处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船营分局对某奶茶店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用于制作奶茶的食品原料之一“波波珍珠生粉圆”17袋已超过保质期。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使用过期“波波珍珠生粉圆”制作并销售“黑陇珍珠奶茶”6杯,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甲工作室未备案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预包装食品案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美甲工作室经营的两种预包装食品无标签,宣称为减肥食品,但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委托专业机构检测,上述两种食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之规定。

    因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白山市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白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电梯进行安全检查。该单位使用9台乘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白山市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之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实际维保日期与标注维保日期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业广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根据举报,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业广场某服装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经销从外地批发市场购入的标注“DESCENTE”商标的服装共计20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7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玉米口肥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口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售商品标识标注为“本产品富含植物源黄腐酸、氮磷钾螯合态微量元素、水溶性有机质及活性菌种,能够满足底肥所需各种微量元素”。经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结论为“与标识不符,不能满足作物底肥所需各种元素,不具备玉米口肥的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8

  

    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洮南市某粮油四店销售豆油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案

  

    根据举报,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粮油四店销售豆油的定量包装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德利福大豆油80箱(每箱2桶),标注净含量为9L/桶。经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测,结论为“该样品单件实际净含量与标注不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9

  

    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边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网络监测信息,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延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上经销一款“医采多肽密集修护蚕丝面膜”,其网页宣传中含有“抗菌”功效,标签说明中无此内容,涉嫌使用医疗风险词“抗菌”功效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

  

    珲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珲春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珲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珲春某能源有限公司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已充装的液化气钢瓶没有按规定落实充装前检查、充装后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民生领域各种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合规经营市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

  (松花江网编辑 周游)

  

原标题: 一批民生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程律师(法律顾问)0432-62223777

武文斌(版权合作)0432-62523496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