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民生 消费警示栏

吉林省消协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05-23 17:30    中国吉林网

  近期,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1

  格式条款侵权益 健身退款遇难题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消费者韩女士在长春市某健身工作室花1万元办理了50节健身私教课,因健身工作室关闭,消费者申请退还剩余课节费被拒,2023年11月初,向吉林省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协受理了韩女士投诉。调查中,健身工作室表示,因协议中明确约定“私人教练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所以无法为消费者办理退款。省消协认为,工作室应当退还剩余款项,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格式条款问题和违法行为一同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的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违反法律的规定。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建议选择经营规模大、社会信誉高和消费口碑好的健身机构,防范销售套路,提防限制性条款,谨防商家“关门跑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产生消费纠纷,可及时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维权。

  2

  买袋砂糖缺斤少两 消协帮助获得赔偿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2日,王女士通过电商平台花28元购买了一袋砂糖,收到货后,发现实际重量与店铺标记严重不符。消费者认为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500元被拒,遂向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受理了王女士投诉,对商家进行调查。该商家辩称,新来店员发错货了,可以为王女士提供退款或者换货。消协认为,商家出售的砂糖数量严重不足,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欺诈行为。经调解,商家同意向消费者赔偿5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销售商品缺斤少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500元。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物时,应认真查看商品的价格、规格等信息,如果收货后发现信息不一致,应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遭到商家拒绝时,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

  3

  西服干洗变深色 消协介入帮维权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28日,消费者李女士在长春某洗衣店干洗了一套浅色西服,取衣服时发现西服颜色变深了,袖口也出现个小洞。消费者要求洗衣店恢复西服颜色,赔偿经济损失。干洗店拒绝赔偿,消费者向吉林省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协受理了李女士投诉,经查,李女士可以提供西服干洗前的照片,但洗衣店接货时没有查验登记、拍照留存。虽然洗衣店辩称,干洗技术不会使衣物变色,也不清楚西服破损的原因。但经消协沟通协商,洗衣店最终同意向消费者赔偿2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洗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洗染前与消费者书面确认洗染物品的现状、洗染方式、是否需要保价等事项。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物品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洗染物品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有保价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洗衣店在接收西服时未仔细查看,导致消费纠纷,洗衣店应承担责任。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送洗衣物时,应现场确认衣物状态,避免引发消费纠纷。同时,经营者也应提高管理水平,履行维权义务。

  4

  误导购药不退货 消协介入帮解决

  案例简介:

  2023年底,消费者高女士通过电视广告花1980元购买了10盒某宝酥油丸。广告宣传该药治疗心悸失眠、益肾养心,承诺服用无效可以退款。高女士服用一盒后身体不适,申请退款被拒,向吉林省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协受理了高女士的投诉,高女士表示,服用药物后身体出现不适,要求退款。经销商解释说,某宝酥油丸已获批国药准字,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省消协认为,经销商在广告中宣传的治疗作用,误导了消费者。经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为高女士退款。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销商利用广告宣传药品疗效,误导了消费者。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被虚假或误导内容所诱导,特别是一些老年人,生病应到正规医院就诊治疗,避免上当受骗。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松花江网编辑  宋丹  松花江网实习编辑 周游  )

  

原标题: 吉林省消协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程律师(法律顾问)0432-62223777

武文斌(版权合作)0432-62523496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