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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2022-03-24 19:21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按照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群众要严格执行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要坚持不出户、不聚集,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参加核酸检测采样或者有特殊出入需求的需持证出入。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除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医疗救治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部门将在社会面“逐人逐车”严格检查。对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上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吉人员,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故意隐报、缓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转运、隔离治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辱骂、恐吓、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滋扰闹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利用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宾馆、旅店、饭店、洗浴、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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