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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法律依据

2013-01-29 11:36    松花江网

  

  作品著作权登记首先是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努力避免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而著作权归属情况比较复杂,不同情况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不同。著作权登记被称做为作品上了一个法律户口,可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第二,是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不像专利和商标那样需要登记才能取得权利。但也正是由于没有登记,使著作权在行使和维护权利时,因为无法举出有利的证据而苦恼。相反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登记机构对著作权归属进行审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记录,经过证明的有关事项更客观,会大大提高证据的效力。

  第三,经过登记的著作权有利于著作权交易的进行。作品的价值实现和行使著作权的实际意义在于使用作品,或者是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也会对授权人身份和权利的来源进行审核或者要求提供证明,使用者提供由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开具的权利证明,有助于使用者消除顾虑,促进作品的顺利交易。

  第四,个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更好地体现个人创作的自我价值。企业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创新实力的表现。特别是在我省以版权产业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鲜明吉林省民俗风格特色的各类作品开展集体著作权登记具有宣传推介产品,突出吉林省地理标志的作用,有助于企业品牌和形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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