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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社会变革中逐渐完善

2014-12-04 09:56    法制日报——法制网

  四次修宪记录改革开放主要历程描绘国家社会发展轨迹 

  

  □法制网记者朱宁宁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部宪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进行了四次重大修改。从时间上来看,基本囊括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历程。从内容上来看,基本描绘出了中国国家、社会三十多年的发展轨迹。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对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有5条,对宪法条文部分的修改有26条。总的来看,四次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除对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总目标等作补充性修正外,大多集中在对现阶段经济制度的修正上,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条文不止一次地进行修正,呈现出修正的渐进性。

 

  “我国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就其实质来说,是同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回顾这四次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概括指出,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基本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法律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商品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新的认识,对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现行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3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模式作了基本肯定,但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宪法也突出了市场手段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需要及时总结宪法实施中的经验,对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私营经济的补充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至1989年出现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因为1982年宪法在规定经济制度时有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才是合法的。

 

  在此背景下,1988年3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

  

     1993年宪法修正案 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地位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举行。这次会议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总结了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4年的实践经验。党的十四大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了新概括,并将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党的十四大报告还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了科学论述。会议作出确立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重要决策。

 

  1993年2月14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党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该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指出,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修改和补充。

 

  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时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地位,在总结多年来宪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3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此为基础,宪法修正案还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和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主要特点是仍然坚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以及重视经济立法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此外,1993年宪法修正案还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基本法律制度作出修改,突出强调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历史地位,该规定为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人宪法作了很好的理论铺垫。

 

  对于这次修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评价指出,它不仅仅是宪法条文的简单修改和变动,还是宪法实施要求的真实反映。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遵守宪法关于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依法改革活动,而不是非法的改革活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各项具体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原标题: 宪法在社会变革中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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