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在2017年《吉林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基础上,完成了我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的修订工作,并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新时期,科学规划我市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才能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本次修订在原有禁养区划定的基础上划分为两级,其中一级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全部搬迁至禁养区外;新增二级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环保手续须齐全,污染物须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符合动物防疫审查条件要求。
本次修订是在我市畜禽养殖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与现行区划方案相比,新增了基本农田、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禁养区,新增了二级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内划定的禁养区面积均有所增加。通过这次修订,管理部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控要求和管控措施,为我市畜禽养殖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吉林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安丰武 通讯员 渠洁 雾凇融媒网编辑 齐源 初审 张勇军 复审 李明丹 终审 王久权)
原标题: 我市科学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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