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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房销售后 5年内不得再转让

2018-01-11 09:22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为加快建设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推动先行先试政策出台,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近日,《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从用地准入、规划管理、地价机制、用地审批、供地方式、产权管理、后续监督、二次转让等方面对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和约束。

  办法明确,松山湖工业用地项目、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价分别要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和1500元/平方米,并严格限制了配套设施用房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科研用地进行产权分割对外销售也须满足多项约束条款。

  重特大项目 土地出让底价“一事一议”

  根据办法,松山湖将对项目用地准入采取更加严格要求,明确将鼓励发展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等“4+1”主导产业,以及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具有总部综合职能的总部(区域总部)企业。

  在备受关注的地价机制方面,办法规定,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底价以市场评估价初步设定;当市场评估价低于上述地价时,以上述地价设定;当市场评估价高于上述地价时,以市场评估价设定。

  科研用地项目分为可分割销售和不可分割销售两种使用类型,实行差别化地价管理。其中,不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价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底价以市场评估价初步设定;当市场评估价低于上述地价时,以上述地价设定;当市场评估价高于上述地价时,以市场评估价设定。

  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价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底价按同区域商服用地地价的0.82倍进行修正后评估确定。

  对重特大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如确需低于上述地价标准的,则按“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园区管委会专题上报市政府审定。

  对外分割销售比例 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

  随着产权分割试点的铺开,有关产业用地的产权管理,也备受园区内外企业及单位关注。对此,办法指出,工业用地项目的产权管理,按照《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6〕2号)《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85号)等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出台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建设的产业用房,分为可对外分割销售和自持两部分。产业用房实施分割转让的,相对应的土地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销售、转让和抵押。已转让的产业用房,未经审核不得抵押。

  可对外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0%。

  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其单栋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可按照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自持的产业用房部分和配套设施用房,可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只记载于不动产权登记簿中,但不颁发《不动产权证》),可自用和出租,但不得销售、转让和抵押。

  办法还规定,可对外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的产业用房的销售、转让对象(含二次或以上转让)必须为具备科研用地准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松山湖管委会负责对受让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让手续的依据。

  已办理过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上建设的产业用房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销售。

  此外,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销售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二次转让。因关联企业申请上市、发展总部经济或业务调整等需要进行资产整合重组,确需进行转让的,经园区管委会审查核实后,可允许企业将产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编辑/罗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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