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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00元 是定金还是订金? 市场监管部门详解二者使用范围

2019-11-15 09:40    松花江网

  松花江网讯

  市民张先生想要购买家电,在一家商店,他交了200元“定金”,没想到想要退款时,遭到商家拒绝。无奈,张先生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解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解放路所)投诉。近日,经过解放路所执法人员调解,该商店向张先生退回200元钱。

  据张先生讲,日前,他在一家电器商店准备购买价格为2000多元的油烟机。“当时我还在犹豫,但商店的服务人员说,如果不抓紧买,就要涨价了。”张先生说,他顾不上多想,当即交了200元“定金”。但张先生回到家才知道,儿子已经买了油烟机。张先生遂找到商家,索要“定金”,遭到拒绝。张先生认为,商家涉嫌商业欺诈,所谓的涨价,其实就是幌子。

  解放路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该电器商店负责人称,之所以不同意退回“定金”,是因为张先生违约,无权要求返还。之前厂家说这种油烟机近期要涨价,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厂家的涨价通知,不存在商业欺诈,且已通知厂家发货了。

  据执法人员介绍,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

  而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法律意义不同。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即使张先生违约,商家也应如数返还。通常情况下定金使用在定制商品中,如果在非定制商品中作为“定金使用”应事先明确告知,征得对方同意。本纠纷中,商家既没有告知,也没征得张先生同意,擅自把订金当做定金使用,涉嫌存在混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的商品除外。张先生购买的是订购商品,不是定制商品,应当享受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家电商场向张先生退回了200元“定金”。经核实,张先生反映的商家涉嫌商业欺诈行为不存在。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丛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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