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民生 消费警示栏

容貌不佳等于“低能”?监管出手!严打这些广告

2021-08-31 19:01    央视网

  原标题:容貌不佳等于“低能”“懒惰”“贫穷”?为牟利制造“容貌焦虑”的这种机构该整治了

  视频里这段语音,出自一家医疗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之口,前一段时间这家机构因涉嫌诈骗已被查处。像这样故意制造“容貌焦虑”,现已成为不少医美机构招揽顾客的手段。医疗美容行业如今发展迅速,但乱象也层出不穷,其中包括医疗美容广告。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27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要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

  

  

  重点打击10种情形,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重点打击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等情形

  除了打击制造“容貌焦虑”之外,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打击的其他情形包括: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医美机构编造“美丽谎言" 引诱顾客入局

  我们再回到开头说到的这起案件,为了引诱潜在客户入局,这家医美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鼓吹“颜值”“变美”等观念,还对顾客编造一些莫须有的说法,来听听办案民警的讲述。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民警 郭栋:如果顾客只要求做鼻子,你可以跟顾客讲他们印堂发黑,就是类似于这样一种迷信的这种字眼,这种话术去跟他们讲,说这个可能会影响你的财运,可能会影响你的仕途。

  

  

  对于一些犹豫不决的顾客,工作人员还会不断向他们灌输错误的价值观,进一步诱骗他们进行消费。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民警 郭栋:跟他们说现在这是一个看脸的时代,学得好不如嫁得好之类的,就是给他们进行这样一种不健康的价值观的传输。比如谁谁谁怎么样,在我们这儿做了手术之后,变得很漂亮,后来成功地嫁给一个大款,包括工作上什么也平步青云,升职加薪等。

  区别于生活美容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在狂轰滥炸的虚假宣传下,你“容貌焦虑”了,医美机构赚钱的机会就来了。

  

  

  在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发布的文件中还特别指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换句话说,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与一般的皮肤护理、保养等生活美容是不一样的。

  

  

  因此,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或者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

  关注医美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情况

  

  

  对于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也提出特别注意。比如,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松花江网编辑 周游)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陈律师(法律顾问)0432-62099222

武文斌(版权合作)0432-62523496

文档附件